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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评论

主动补报环评文件还需承担责任吗?(续)

来源:知乎专栏-P总:环保观察 2018-08-31 11:35 约 3 分钟 0 次阅读
大概一年以前,我写过一篇专栏:《主动补报环评文件还需承担责任吗?》 一年以后,环保部终于出了一个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NjIxNg==&mid=26574…

大概一年以前,我写过一篇专栏:《主动补报环评文件还需承担责任吗?》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E4NjIxNg==&mid=2657463706&idx=1&sn=44be30e2e3496fe46481d993523bafb5&chksm=847a089db30d818b1e66bc122a37a0b4d3c7559eaf74afaf17e0892b9f071aa25572ef016697&mpshare=1&scene=1&srcid=0223CDtl1KssiFHwuXpDM9qS#rd

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这就把从2014年到2016年之间做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清理的政策口径转变了过来,纠正了过去过左的做法。企业报来你就批,不能再要求先铐上铐子再办。前年有一段时间做得很过分,未批先建补报的,专家评估到现场一看到地面上有东西扭头就走,根本就不下车。当然,现在这种转变也造成了政策前后执行尺度不一致,损害了基层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现在,主要问题就变成了“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没有环评,肯定就没有验收,如果主动补报环评,验收的处罚问题怎么处理?

这个问题也很严重,因为现在未验先投的处罚额度,起步价20万元,比过去狠太多。如果主动补报,客观上造成了环保局“知晓”其存违法“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是否进一步进行调查立案呢?

这个锅就甩给环保局了。理论上有三种解决方案:

立案处罚,20万元。

企业在报批期间主动停止生产。这个时候一方面企业表达了主动改正的态度,另外一方面环保部门存在“投入生产”的取证困难,减少了立案的可能性。

“包庇”。《环保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环保部门审批科室或者是行政审批局补办手续时,不通报同级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察部门不介入调查,是否构成“包庇”?这是一个极为有意思的问题。

实际上,如果从企业提交报告到拿到批文,考虑到公示时间,可能不到一个月。能不能“敢担当”,能不能“勇作为”,就是悬在每一个公务员头上的问号。

作者:ppip

内容来源于 知乎专栏-P总:环保观察

本文来源 知乎专栏-P总:环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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