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调整之后环保法中被加强的条款
新环保法、大气法实施以后,按日计罚、停产限产等等法条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绝对不是盖的。但是还有一些条款,看上去并不起眼,最后却变成EHS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举两个例子:
隐含的开放性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这一条由于是开放性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很容易被利用。达标排放已经不足够了,你必须证明你有采取措施。什么样叫做采取措施?那就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了。比如加油站加油枪有在加油的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那么什么叫做采取措施减少了呢?15秒钟放回加油机,还是3秒钟放回去才算?
值得注意的是水法里面也有类似的开放性条款。不正常运行过去也有,但是现在处罚额度提升,使得这一条的伤害能力大幅度的提升了。那么如何证明你是正常运行的?必须有一大堆的操作规程和操作记录才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不起眼的老标准
大气法规定的超标处罚是十万元到一百万元。这个装备加强成让一些过去几乎无用武之地的标准发挥了新的重要作用,比如恶臭污染物。
这个1994年的标准规定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二级标准20(无量纲),在实践中这是一个相对容易达到的量,尤其是在企业建设过程中,把水污染物治理设施放在边界的情况——污染物治理设施放在边界,把生产设施放在中间,这是很常见的做法。但是现在这个做法已经很危险了——一旦有路人路过,闻到味道,信访投诉,基本都是死。
这种问题在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后也将大量存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里面有数十个指标,过去处罚额度是按照 这样的公式来计算的,次要污染物由于浓度很低,处罚额度通常也非常的低,比如重金属超标甚至只罚几块钱。一旦新水法实施,随便一个磷超标都要罚10万以上!要知道在用洗洁剂的情况下,生活污水里面磷都很容易的超标的,防不胜防。
内容来源于 知乎专栏-P总:环保观察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自公开渠道,仅供行业交流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处理。